
有人问我,现在很多地方国企都热衷于集中学习国资委发布的46号令,即《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》,但是,自己又不是中央企业,46号令能直接适用地方国企吗?如果不适用,大家学它有什么意义呢?

先回答第一个问题:不能直接适用。因为这个规章的适用对象就是央企,地方国企与央企的规模、管理体制不一样,不能简单套用。
举个例子,在资产损失认定方面,46号令规定,央企资产损失500万以内认定为“一般损失”,但地方国企的金额会更小一些,比如山西省属企业是300万以内;而重庆规定,一般资产损失,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100万元以下,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资产1%以下。
因此,46号令规定,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,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本地区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。可见,对地方国企来说,46号令只具有参考价值。
老吴注意到,目前已经有不地方国资委参照46号令制定了本地区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,其中,四川、河南等地的新规全文已经向社会公布。
那么,在没有发布新版的地方,国有企业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就不受追究了吗?当然不是。
一般当地会有旧版规定。如果连旧版也没有,怎么办?那就适用国办印发的《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》,这个叫63号文。要注意,国办的文件是适用全国各级各类国企的,包括非国资委系统监管的金融、文化企业。
只不过,63号文是早在2016年印发的,至今都10年了。当时,大多数地方国资委都根据63号文制定了实施细则,但如今跟不上形势了。
2018年,国务院国资委根据63号文,也制定了针对央企的37号令。去年底,国资委把37号文更新为46号令,一方面,把违规范围从 11 类 72 种增至 13 类 98 种,新增金融、科技创新、境外投资等领域,明确无关多元、控股不控权、挂靠经营等情形,覆盖经营全链条。
另一方面,查处程序更规范严密,设受理、初核、分类处置、核查调查、处理、整改6步,同时建立尽职合规免责与终身追责机制,退休、调离、辞职不豁免,强化震慑与容错平衡。
正因为如此,老吴预计各地将参照46号令,陆续出台新规,但基本上是依葫芦画瓢,差异不会很大,所以大家直接学习46号令就行了,没有必要坐等当地的新规出台。
另外,46号令当中,有很多条款来源于2024年国务院发布的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》。《处分条例》作为行政法规,当然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国企,不管当地有没有制定新规。
近期老吴在各地为国企授课时将《处分条例》与46号令结合起来讲解,案例丰富,深入浅出,深受学员喜爱。
亿赢配资提示:文章来自网络,不代表本站观点。